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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管理指导原则

  为适应我国新药审评与上市药再评价的需要,促进我国临床药理学科的发展,提高我国新药临床药理研究与评价的水平,加强药品审批和管理,推动医药事业的发展,卫生部在全国研究力量较强、人员素质较高、技术设备条件较好的临床研究机构设立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作为我国开展临床药理学的骨干力量,在药物评价和合理用药方面起到学科的带头作用。本指导原则从基地的性质和任务、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设备条件和质量管理等话方面制订了一些基本要求,旨在加强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研究水平和工作质量,并推动基地逐步达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凡卫生部确定的临床药理基地,应按本指导原则办理。

  1.临床药理基地的性质、任务及从属关系
  2.临床药理基地的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3.基地医师与研究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
  4.仪器设备与新药临床试验病房条件
  5.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
  6.工作汇报与检查考核
  7.基地的主要经费来源

  1.临床药理基地的性质、任务及从属关系

  临床药理基地是卫生部在医药院校、省市医院或科研院所内正式批准建立的以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命名的临床药理实体单位。临床药理基地应在原有的从事某类药物临床药理研究或某种疾病的治疗学研究有较好基础,符合基地入选条件,并有志于开展该类药物临床药理研究与临床试验的实体单位中建立。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及其上级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所在单位与卫生部药政局双重领导与监督,承担卫生部药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政处下达的临床药理研究与评价的各项任务。

  临床药理基地的任务:

  (1)负责进行新药(包括进口药品)临床药理研究(即新药各期临床试验)。
  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要积极开展所承担的某类药物的临床药理研究工作,在技术上有责任指导和协助各地临床医院开展和做好新药的临床试验,并负责制订临床研究计划,组织临床试验,共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院完成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的新药临床研究任务。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送研制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2)对已上市的药物进行临床再评价。
  各临床药理基地应积极开展所承担某类药物的已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工作,按照卫生部的安排,进行药物上市后监测等研究,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资料,并结合实验研究,分析整理,做出科学结论,向卫生部及所在地卫生厅(局)提出评价意见。

  (3)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提高药物治疗水平。
  各临床药理基地在开展临床药理研究工作时,应注意积累新、老药物使用安全、有效方面的经验,随时进行科学总结,开展药物不良反应流行病学及药物滥用情况调查等工作,井有责任指导医生合理用药。对治疗范围较窄的药物应在本单位开展血药浓度监测,为临床治疗提供科学依据,尽一切努力来确保用药的安全有效。

  (4)负责起草各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标和评价原则。
  各临床药理基地要负责起草相应的各类药品的临床试验要求、内容、观察指标及评价原则,使各类药品临床研究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5)对进行新药临床研究的医生进行临床药理专业知识培训。
  卫生部确定的临床药理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有计划、分层次地培训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的医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条件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医院的医生,至少每年举办一期培训班,还可分专业举办小型的培训班。其他临床药理基地也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开办培训班培训当地临床药理研究骨干。

  (6)开展临床药理专业咨询和信息交流。
  各临床药理基地应积极开展临床药理专业咨询,有条件的单位应对社会开放。在基地之间开展信息交流是促进临床药理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基地可以横向联系进行对口专业学术交流活动及资料交流等。

  (7)承担卫生部药政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交办的临时任务。

  2.临床药理基地的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临床药理基地的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必须有助于改善和加强对基地的领导,充分发挥专业科室的作用,做到组织落实、管理严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保证质量、促进发展。

  (1)组织机构:临床药理基地应设立在医学院校、省市医院或科研院所内。卫生部确定的各项临床药理研究任务必须落实到某个专业临床药理研究单位或临床科室。每个临床药理基地均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基地秘书等职,承担临床药理研究任务的专业临床药理研究单位或临床科室的负责人必须成为该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人员。

  临床药理基地应具备进行I期临床试验与II期临床试验的测试实验室和临床试验病房。对没有病房的特殊专业的临床药理研究所,应具有符合该专业临床试验条件的长期协作的临床医院。

  I期临床试验的测试实验室包括药代动力学实验室,其设备与条件满足药代动力学、生物利用度与血药浓度监测(Therapeutic Drug Monitoring, TDM)研究需要。I期试验病房可以单独设立或设在II期病房内,但至少保证有进行I期试验的2~4张床位。

  I期试验的研究试验室最好设在基地所在实体机构内,如暂时没有条件建立,可通过所在单位组织协调,指定另一个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承担测试任务,该实验室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直接接受该基地领导并接受基地有关临床药理专业培训与工作质量的监督。该实验室的设备、条件、人员组成也均应相对固定并纳入基地的机构与人员组成的规划之内。

  II期临床试验的测试实验室要能承担与该类新药临床试验方案有关的判定疗效不良反应的常规化验与特殊检验。II期试验病房可以利用相应的实体机构原有的专科病房,但必须做出安排,保证有10张以上的床位专供接受适合新药临床试验的病例。

  新药临床试验中的常规化验与特殊检验应由合格的化验员检测。检测人员及测试实验室最好能相对固定,在业务上接受基地领导、培训与监督。

  (2)人员组成:以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命名的实体单位及其所属领导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基地配备以下人员:

  基地主任1名,副主任视基地规模及任务情况而定,由临床药理或临床医学的主任医师或相应同等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具有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历,经过正规临床药理专业培训(国外临床药理专业单位培训6个月以上或国内卫生部指定的临床药理培训中心培训2一3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参加或指导过新药临床试验,在一级刊物发表过2篇以上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研究论文。基地秘书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4-6名,其中主治医师以上2名,住院医师2-4名。主治医师亦应受过以上培训,至少参加过一项临床研究,发表过一篇以上的临床研究论文。实验研究人员3-5名,其中助研以上能开展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实验研究人员1名,实习研究员1-2名,技术员1-2名。护理人员6名,病房护士长(护师)1名,护士5名。以上共计14-l9名,其中从事I期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包括基地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及实验研究人员共计5-9名,从事II期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包括基地主任医师、基地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等共10-l3名。

  (3) 医学伦理委员会:每个临床药理基地或所在单位均应建立一个独立的由5-7人组成的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临床试验方案(Protocol)是否符合医德要求。

  临床试验方案的具体技术标准及其可行性不属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范围。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应设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应由高年医师并具有较高临床医学与临床药理水平的人员担任。委员会成员中除医药学专业人员外,还应包括非医、药专业人员,有条件时应争取有一名法学专业人员参加。
  申请临床的新药经卫生部批准下达临床试验任务给有关基地后,负责该项目的基地应与委托单位商定临床试验方案,交该基地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符合医学伦理要求井经医学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方可组织参加试验的临床单位详细讨论该方案,并按方案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3.基地医师与研究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

  基地申请时应详细填写基地申请表、负责人及2-3名主要研究人员资格报告表,由所在单位的科研领导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卫生部药政局。对未经过临床药理培训准备担任基地负责人的主任医师与作为专业骨干的主治医师,应到卫生部临床药理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4.仪器设备与新药临床试验病房条件

  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应根据所承担任务,特别是根据新药I期与II期临床试验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和建立相应的研究条件。其中包括I期试验病房(2~4张床位)与II期临床试验(10张以上床位)所需的配套设备,以及应付可能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所需的急救药品、急救用品、急救车、急救柜等。还应具备能进行药代动力学与生物利用度测定的研究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如: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微量自动生化分析仪、冰箱、离心机等。

  5.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

  临床药理基地的;临床试验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实行质量控制:
  (1)合格的研究人员
  (2)科学的试验设计
  (3)标准化的测试方法
  (4)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
  以上四方面也即实行GCP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了达到以上要求,必须选拔和培训临床试验的指导医师和参加试验的各级医师及有关的研究人员;临床试验中判断疗效与不良反应的指标事先应按要求准确建立;临床试验前必须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并应建立严密的监督管理与质量控制系统。

  监督管理与质量控制系统包括:
  (1) 基地对所承担的任务从设计、实施、分析等阶段定期实行严密监督与管理。
  (2) 所在单位内的主管部门应对基地所承担的任务,进行技术管理、质量监督、协调任务、组织培训、提供服务等,以保证基地按计划完成临床药理研究与评价任务。
  (3) 卫生部药政局对基地的直接监督与管理。
  ① 通过下达任务、组织药品评审对基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② 通过定期工作汇报、情况交流如召开基地工作会议和组织培训等对基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③ 通过考核和组织专家对基地各级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工作质量检查,实行监督管理。

  6.工作汇报与检查考核

  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自建立之日起应于每年的十二月份主动向卫生部药政局提交一份该年度工作报表并根据需要可在提交报告表时同时报送一份书面汇报。卫生部药政局在认为必要时还可发给针对某种情况的调查表让基地填报。基地的考核检查除在基地申请时进行外,可以每隔若干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组在检查考核每个基地结束后做出考核结论,填写考核表并由检查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名后报告卫生部药政局。建立各基地档案。通过考核检查,把各基地报送的报表、材料、检查考核表等归档保存。

   7.基地的主要经费来源
  (1)承担新药评价与老药再评价任务;
  (2)获得项目经费(有关药厂与研制单位提供);
  (3)所在单位提供。

   基地申请、审批办法、入选条件与淘汰标准

  (l)基地申请: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实体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① 所在单位领导重视,对新药临床药理研究与评价有正确认识,愿为促进我国新药研究开发、评价管理和推动临床药理与治疗学发展而做出贡献;
  ② 已具备一支符合要求的研究队伍;
  ③ 对所申请的临床药理基地中特定的某类药物及所治疗的主要疾病具有学术界承认的专业水平;
  ④ 有相应的专业实体机构和开展临床药理研究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⑤ 有一个20-40张床位的专科病房和相应的救护措施,及I期临床受试者的生活休息场所,并能保证有10张以上床位可收治本类新药研究与评价所需的病人。

  (2)审批办法:
  ① 申请单位向卫生部药政局提交书面申请书;
  ② 药政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发给正式的申请表(附件3),由申请单位填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签署意见后连同其它要求报送的材料一并报送卫生部药政局;
  ③ 药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④ 对基本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⑤ 对符合本指导原则的临床机构,由卫生部发文批准成立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

  (3)淘汰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将取消其临床药理基地的资格:
  ① 基地成立后组织未能落实,无实体机构;
  ② 缺乏符合基本要求的基地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
  ③ 成立后从未进行过与新药研究、评价有关的研究工作,亦未发表过与药物治疗学有关的研究论文;
  ④ 虽进行过一些新药临床试验工作,但试验设计和研究工作均不符合新药评审的要求;
  ⑤ 虽经过改进,但仍不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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