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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计划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项目遴选原则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章  管  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七章  结题总结与成果
第八章  附  则

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预算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四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规划项目是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需要国家大力组织和开展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 实施重点规划项目的目的是:

按照“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鼓励优秀的科学家和研究集体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围绕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及材料等领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提出解决重大关键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并藉以做出高水平的成果,培养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推动我国基础研究 乃至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重点规划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重点规划项目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工作方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

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各方面的推荐,选聘对基础研究工作和国家的科学需求有深入了解、能充分反映科技界意见的科学家组成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专家顾问组(以下简称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受科技部的委托,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政策、计划和规划以及重点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及组织实施中的重大决策性问题进行咨询、顾问、监督、评议,以保证重点规划项目立项和管理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项目遴选原则

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编制重点规划项目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重点规划项目应满足下述三项条件之一:
1、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国家中长期发展中面临的重大关键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2、瞄准科学前沿重大问题,体现学科交叉、综合,探索科学基本规律的基础性研究;
3、发挥我国的优势与特色,体现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点,能在国际科学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基础性研究。

第八条 重点规划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2、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关键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科学家合作开展交叉综合研究。
3、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
4、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重点规划项目应注意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其它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衔接,努力实现科学研究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点规划项目要特别注意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与重点项目及有关部门与单位支持的基础研究重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十条 重点规划项目应在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注意发挥重大科学工程、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研究基地的作用。

第十一条 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按照统一计划定期进行部署,研究期限一般为五年。采用指南引导、定向申报的形式,分批立项,逐步实施。

第三章  立

第十二条 科技部在广泛征求科学家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定期制订并发布重点规划项目指南(或重要支持方向)。

有关部门和科学家(个人或集体)根据指南提出项目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所在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

第十三条 科技部设立重点基础研究规划工作小组,负责重点规划项目立项及组织实施中有关工作的组织及协调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建重点规划项目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制定评审方案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规划项目评审分预审、初评和综合评审三个步骤进行。

1、预审 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预审分若干个小组分别进行。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函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办公室遴选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学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的同行专家若干人组成相应的预审专家组,负责相关项目的预审。

2、初评 初评一般采用会议形式,分若干小组分别进行。初评专家组由联合办公室负责组建,其成员应是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必要时可聘请部分管理专家参加。初评专家组审议申报项目建议书,听取项目建议人的报告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对建议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学术带头人及研究集体的情况等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初评意见,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项目的排序,并由联合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形成初评报告,提交专家顾问组审定。

3、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专家顾问组成员和参加初评的专家代表等人员组成。综合评审会议由专家顾问组主持,在听取初评报告和申报项目建议人答辩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及记名投票方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优先立项顺序。

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专家顾问组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讨论,提出重点规划项目立项建议,经科技部部务会审定后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部公布立项项目后,由联合办公室提出组织实施方案,经专家组顾问组咨询、科技部审定后开始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重点规划项目可根据专家顾问组的咨询意见分“直接启动”和“择优启动”两类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重点规划项目设立首席科学家,实行首席科学家领导下的项目专家组负责制。

首席科学家由科技部聘任,每个项目一般只设一名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确实需要时,年龄放宽至65岁,同时可配备一名50岁以下的首席助理。超过65岁不再担任首席科学家,但可作为项目学术顾问。项目学术顾问的聘请由首席科学家自行决定。

项目专家组一由7人左右组成,由首席科学家提名,商项目依托部门后报科技部聘任。

第二十条 重点规划项目的计划任务由科技部通过计划任务书下达。计划任务书由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组编制,经联合办公室审核、科技部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负责重点规划项目的总体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重点规划项目计划;
2、制定重点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制定和发布重点规划项目指南;
4、组织重点规划项目的评审和遴选工作,批准重点规划项目立项计划;
5、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成员;
6、组织经费审定工作组,确定项目经费,分年度核定拨款;
7、组织对重点规划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项目的工作计划;
8、组建咨询顾问组,对项目计划的执行进行评估和检查;
9、批准重点规划项目结题;
10、其他需科技部决策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首席科学家对项目的执行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1、提议项目依托部门;商项目依托部门提名项目专家组成员;
2、召集项目专家组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项目专家组对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3、聘任课题组长;
4、把握项目的整体方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整课题研究方向与内容,确保项目研究计划的完成;
5、定期检查本项目各课题的工作,对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6、接受科技部和项目依托部门的检查,年终向项目依托部门和项目专家组作述职报告;
7、及时向专家组成员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依托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提供条件保障。主要职责是:
1、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撑条件各方面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对首席科学家提名的项目专家组成员人选提出建议或意见;
3、对项目专家组制定项目总体计划、课题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建议或意见;
4、审核汇总本部门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预算;检查、监督重点规划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审查项目专家组提出的年度报告和结题总结报告,提出部门意见后报科技部;
6、爱科技部的委托,负责重点规划项目的成果管理;
7、如一个重点规划项目委托二个以上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项目第一依托部门应负责部门之间的协商工作。如各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具体问题有争议,由科技部裁决。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专家组在首席科学家领导下工作,负责项目的学术组织和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课题经费分配方案;
2、负责项目计划的执行,审核课题的研究方案和经费预算,遴选项目的课题组长;
3、定期检查课题执行情况,协调各课题的计划进度;
4、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对研究计划、研究队伍及经费分配方案的调整意见;
5、组织年度总结和学术交流,提出项目年度报告;项目结题时提出项目结题总结报告;
6、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合作研究,促进、协调跨学科、跨单位间的联合、协作。

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若因出国等原因要求临时离职,须向项目首席科学家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依托部门职能司(局)批准;离职超过半年者,将不再保留专家组成员资格,专家组成员中应有不承担本项目任务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五条 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对所承担的项目负责,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成员可以担任课题组长。

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对课题的设置、课题组长的选聘和项目经费的使用有自主权,但要接受科技部和项目依托部门的监督。

课题实行滚动管理,对因各种情况不能或不应继续执行的课题,要及是提出调整意见,经科技部批准后进行调整。对已经批准撤销的课题要停止拨款,已用经费须说明理由,所余经费一律追回。

第二十六条 对终止项目资助或更换首席科学家等重大调整措施,由联合办公室报专家顾问组审核、科技部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规划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经费预算、决算由科技部编制。

第二十八条 重点规划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和其它相关费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实行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

第三十条 项目的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或委托其它机构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项目依托部门及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结题总结与成果

第三十一条 重点规划项目结题时,项目依托部门应督促项目专家组提出结题总结报告,并于结题前三个月向科技部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评估工作由联合办公室组织,专家顾问组主持,咨询顾问组成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项目专家组成员或项目承担人员不能作为评估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结题评估工作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紧紧围绕出成果、出人才、攀高峰的基本要求,注重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和人才培养的业绩。

第三十四条 重点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资助”。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重点规划项目成果由项目或课题组依据国家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奖励等。

第三十六条 重点规划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动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实行分项目的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并将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管理模式。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预算

第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
(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
(三)科技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
(四)科技部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并将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3、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4、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科技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审批入选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管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用;
4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
1、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
2、审核汇总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年度经费决算;
3、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依托单位
1、会同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5、负责管理费用的支出;
6、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7、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8、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人
1、会同项目依托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人员费用的支出;
3、负责小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将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支出;
4、负责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其他费用的支出;
5、协助依托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是实行课题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其支出预算包括预备费、项目费和不可预见费。

(一)预备费,指出科技部管理的为项目遴选、标书发布、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项目费,指项目确立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相关费。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其中项目执行人本人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核准后执行。其他研究人员的选用由项目执行人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也必须在招聘启事中公开,并不得突破人员费用预算总额。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经费来源中注明,由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与试制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申请项目的科学家在申报书中应详细说明依托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管理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一般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3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四项费用外,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及其他直接业务活动费用等。

(三)不可预见费,指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于设备、材料价格上涨、工资上升等原因发生价差所形成的费用。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以前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况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某些预期可为依托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或项目完成后给依托单位留下较多中小型仪器设备的项目,依托单位应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科技部在审定项目预算时核定。依托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未按合同计划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对确需调整合同计划的项目,应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四条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科技部核定,属客观原因形成的,收归科技部,继续作为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属主观原因形成的,留给依托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维护运转经费、人才培养经费及其它基础研究项目的预研费。

第十五条 由科技部管理的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如发生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执行人和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围开支费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和依托单位应按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对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以项目为全成本核算对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据此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并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上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的技术成果验收应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加以说明。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23名财务专家。

项目决算报告草案由项目执行人会同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实际拨款与支出数,正确计算项目的实际成本。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执行人及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科技部。

第四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还应挂上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标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其它基础研究项目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由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或委托其它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依托的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自觉控制经费支出。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科技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执行人应配合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科技部。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科技部,仍用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项目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人提出,依托单位审批核销,报主管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核销,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科技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核销。对于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失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科技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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