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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委局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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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999.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的管理,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金坚持依靠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鼓励创新、多学科协作、科研院所与企业结合。
第三条 科研基金立项课题属部级课题,其范围为:中医药基础研究课题和中医药应用研究课题,包括重点课题、面上课题、民族医药课题、青年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
第四条 科研基金面向社会招标,立项课题每两年受理一次,重大科学意义的研究课题随时受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结合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目标,定期发布《国家中医药科研基金招标指南》。
第六条 申请科研基金的课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研究课题应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为主要研究内容。应用研究课题应以产生新治疗方案、新设备等解决临床实际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
(二)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假说清楚,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科学可行,避免高新技术指标堆积;
(三)预期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明确;
(四)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五)有开展科学研究的良好条件;
(六)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青年课题申请者的年龄应在三十五周岁以内。
第八条 申请者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录制软盘。
第九条 《申请书》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汇总、筛选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坚持科学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后,聘请同行专家审评。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根据专家的审评意见,审定立项课题。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在收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填写《课题合同书》通知的30天内,与所在单位、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签定《课题合同书》。
第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立项通知,启动课题。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
(一)负责重点课题的管理,对重点课题于每年12月底以前,统一组织一次中期评估;
(二)按照《课题合同书》和中期评估结果分年度下达立项课题经费;
(三)负责通报课题评估结果;
(四)审定提前、推迟和中止的课题。
第十五条 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面上课题、民族医药课题、青年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管理工作:
(二)转发和匹配立项课题经费;
(三)按照《课题合同书》,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检查和审核课题的原始研究资料;
(四)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本地区课题管理情况报告;
(五)负责对中止课题的经费追回工作。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提供与研究有关的科研条件;
(二)落实课题经费匹配;
(三)根据《课题合同书》,检查课题实施情况,督促按时上报有关课题进展情况的材料,确保课题研究按计划进行;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的职责:
(一)按照《课题合同书》,组织实施科研课题;
(二)负责课题经费使用;
(三)就课题本年度执行情况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并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别报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重点课题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在发表论文或与其他单位协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 研究课题如取得重要突破,应及时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须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一)课题合同需修改;
(二)提前或推迟结题;
(三)中止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按以下规定报批或备案:
(一)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经与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如继续担任该课题负责人,应由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课题负责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通过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如无合适的人选替换,按中止课题办理;
(三)青年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若离岗一年以上,按中止课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研究课题:
(一)研究证明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二)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的研究成果;
(三)由于各种原因,已达不到预期目标;
(四)无任何原因,不按时上报课题进展情况;
(五)经查实课题负责人、课题单位或课题管理部门弄虚作假、违反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立项课题的管理及实施情况。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金资助经费按《课题合同书》、课题中期评估结果分年度拨至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费后的1个月内,将经费转拨到受资助单位。
科研基金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课题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的规范化管理,课题单位要建立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制度,按项目单独建帐;课题负责人要在所在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课题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金课题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
(二)实验及材料费;
(三)临床及检验费;
(四)仪器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协作费;
(六)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课题管理过程中的开支,只允许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提取,且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资助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课题经费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管理如下:
(一)负责人应于课题完成后的1个月内做出经费决算;
(二)课题所在单位应就经费决算情况做出审计报告;
(三)课题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就审计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撤消、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课题,课题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按第二十六要求,上报经费决算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已划拨的剩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按地省级中标课题总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拨给该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作为该地区中医药科研课题管理费;各地区要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课题管理费的使用报告。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在研究工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总结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课题完成情况报告表》、录制软盘,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对已完成的局级(重点、面上、民族医药、青年和立项不资助)课题统一组织一次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课题予以结题;验收优秀的课题将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第一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所有科研课题;对课题所在单位和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涉及立项课题论文发表、课题总结、奖励申报时须注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字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四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暂行办法》、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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