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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室)的管理,使其在中医药科学研究及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及中医药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做好科学技术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培养和造就优秀科技人才,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计划地建设重点研究室。
第三条 重点研究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吸引和聚集国内外优秀人才,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使其成为高水平的中医药科学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四条 重点研究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室确定的形式是,依托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评议、择优建设。
二、立 项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行业科技发展需要及经费情况制定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
第七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研究院(所)、中医(药)学院(大学)及少数确具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建立从事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研究室。
第八条 申请重点研究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优势,应瞄准中医药科研的关键与现代生命科学的交叉点,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研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研究室应结合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在对中医临床或中药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严谨的学风,并具有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及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
4、依托单位能够保证重点研究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九条 申请重点研究室的单位须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申请书(合同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地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评议(必要时进行答辩)并进行综合平衡后择优确定建设项目。
三、实 施
第十一条 凡被批准的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三年。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的重点研究室,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原则上中央投四分之一,地方投四分之三。建设经费超出部分由依托单位负责,项目不得以此为由延长建设期限。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室日常水电等配套设施及维修费用由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创建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或地方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室建设中科研方向、任务或建设内容如有重大变动须征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管 理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批准建设的重点研究室实行宏观管理,依托单位对研究室实行直接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或地方主管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或地方主管部门聘任。重点研究室主任负责研究室的工作,并有责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依托单位对任职期间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研究室主任,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为研究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把握研究室的研究方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遴选,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或地方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或地方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对重点研究室的正常运转及研究目标的实现负有重要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对行政、人事、外事工作实行领导,对研究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筹措资金、改善工作条件,对实验室的人员配备,购置器材、试剂、水电气供应等予以优先解决,搞好研究室的配套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室要保证开放运行,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重点研究室除自身向国家及各级有关部门申请课题外,还应积极吸引国内、国外中医药科学研究人员带课题到重点研究室进行研究。要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努力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归国人员参加研究室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室可根据研究任务由研究室主任决定设置课题组。课题参加人员须遵守研究室各项管理规定,执行课题研究计划,并签订有关协议。凡不能按协议完成工作者,研究室主任有权解除聘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1、重点研究室建设经费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共同筹集。重点研究室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
2、重点研究室研究经费,主要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及地方的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及经费来研究室工作。
五、验 收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室建成后,由依托单位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或地方主管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验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按重点研究室建设合同及其有关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通过验收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后工作满二年的重点研究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连续评估两次不合格者,将取消其重点研究室资格。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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