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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局人事教育司下发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2000年度注册工作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要求。并重申再次注册者必须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者也必须提交继续教育证明。

  现据有些省市反映,由于以下几种原因,使得一批执业药师或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未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1、少数省、自治区没有批准成立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几年来没有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2、按过去的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由于没有相应岗位而未注册者;

  3、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而未注册者;

  4、1998年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而未注册也未参加继续教育者;

  5、1997年以前已注册者,并参加了省市举办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但未完成规定学时者。

  各省市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情况,成为影响2000年注册工作的一个问题。经研究决定,人事教育司委托我中心于2000年下半年组织各省市统一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凡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员均可参加这次继续教育培训班,对完成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由我中心核发结业证书,由各省市办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手续,并按注册有关规定予以注册。凡已符合注册条件者,请各地抓紧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药管理部门执业药师管理机构,配合我中心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内容、招生和组织管理请见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

                       二OOO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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