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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

1997年7月18日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订,1997年8月15目中国工程院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了在院士增选工作中保证提名、评审和选举的质量,维护院士声誉,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特制定如下行为规范,并经主席团批准,请全体院士遵守。

l、增选新院士是每位院士的权利和义务,是院士们以实际行动维护工程院声誉的体现。每位院士务必站在国家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坚持标准,不徇私情,宁缺勿滥,公正、客观地做好增选工作。

2、院士要遵照《中国工程院章程》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积极、慎重地提名候选人。院士对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必须有确切的了解,不应草率签署提名意见,更不应徇情、受托为人提名。在提名跨学部或与自己不同大专业的候选人时更应慎重。院士要对所提供的候选人材料负责,并有责任在评审会中答复提问和对有关投诉件作出回答与澄清。

3、在介绍候选人情况和进行评审时,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不带任何个人、部门、行业的偏见,并根据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4、院士要尽可能出席评审会议,认真审阅材料,通过各种方式对候选人进行了解,郑重、负责地履行选举权利。同一单位、部门的院士不应有组织的内部协调投什么人或不投什么人的票。

5、院士要自觉抵制增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包括行政上的干预,不对个人或单位作任何承诺,不接受为增选作的说情、打情和赠送的礼品、礼金。院士在收到以各种方式送来的自荐信、材料、举报信等后,应转送学部工作部统一备存处理。

院士如发现增选工作中有不正之风时,应积极举报。

6、院士必须严守有关的保密规定,严禁向候选人及其他无关人员谈论、泄露评审选举过程中的情况,特别是讨论、评价、表决中的个人发言。

院士如有违反上述守则情况,经查实后,中国工程院酌情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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