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医医政管理
  - 药政管理法规
  - 中医药人事法规
  - 中医药教育法规
  - 中医药科技法规
  - 中医药综合管理
  - 对外交流合作
  - 国外医药法规
  - 医药卫生改革
  - 执业中医药师考试

□ 关键字查询 □


其他栏目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政策法规>>中医药综合管理>>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

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
1989年5月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医士及其他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现就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个体开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一)已取得中医上资格证书者;

(二)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三)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二、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乡、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

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三、对本规定所列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的执业管理,应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English联系我们│关于我们│网站导航│BBS

Copyright © 1999-2000 TCM-Online Beijing All rights reserved